日前,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列举了七种明令禁止的“医闹”行为:
1、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2、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3、盗窃、抢夺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4、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者生活。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6、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中还首次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具体处理办法为: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