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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学

《中医药法》1月1日正式实施,这六点你不得不知!

来源:医学论坛网   日期:2016-12-27   
12月25日,历经两年之久的《中医药法》终于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代表着中医药迎来首部“专属”国家法律,更意味着万亿市值的中医药产业将全面迎来利好。

        12月25日,历经两年之久的《中医药法》终于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代表着中医药迎来首部“专属”国家法律,更意味着万亿市值的中医药产业将全面迎来利好。

        这部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医药法》主要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既利于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也利于保持我国作为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中的领先地位。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长王国强表示,《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王国强还介绍,为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中医药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安排。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中医执业管理

        中医药局将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 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这意味着中医执业资格,门槛降低啦!

        具体规定在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二、中医诊所管理

        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 改变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意味着开中医诊所,门槛降低啦!

        具体规定在第十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三、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管

        比如在中医医疗广告方面,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在重要保护和发展方面,《中医药法》在提高中药材质量和监管方面也做了多条规定。

        除外上述王国强介绍的三点,小编阅读了《中医药法》原文,还摘取了以下几个亮点。

        四、中药管理

        在中药上市方面,《中医药法》似乎规定的门槛有所降低。具体体现在第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在医疗机构配制中药方面,门槛也似乎有所降低。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五、中医药扶持力度大

        小编在查阅《中医药法》原文时还发现,此法对中医扶持力度确实很大。在总则,比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七条还规定了国家支持培养中医药人才。第九条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传播。第十条还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第十一条规定,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以后合并或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是那么容易的!

        不仅如此,现在有的综合医院已经不设立中医科室了,为避免这种情况,《中医药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六、中医师可否进行西医诊疗活动

        此外, 对于大家一直关心的,中医师可否进行西医诊疗活动,《中医药法》也有阐述,只是未直接进行规定,而是采取了稍为隐晦的说法——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具体规定在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举例而言,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医师做手术,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将是合法的了?这样,其实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小编了解到,中医还有骨伤学,但在临床中真正使用中医法治疗骨伤的,大概没有几个医生这样做了吧?其实此专业医学生在学这门课程时,大多数学习的还是西医的手术方法。那么,这条规定对于这类人是一个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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